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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会锋、李文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629民初1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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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9民初1467号
  • 案件名称

    雷会锋、李文中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洛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川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雷会锋;李文中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洛 川 县 人 民 法 院民事判决书                     (2021)陕06**民初1467号原告李文中,男,汉族,1972年XX月XX日出生,洛川县XX镇XX村村民,住该村。被告雷会锋,男,汉族,1979年XX月XX日出生,洛川县XX镇XX庄XX村村民,住该村。案由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偿还借款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受理费。 原告李文中与被告雷会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8年12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1.8%,借期一年,后经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被告辩称,借款利息均属实,现经济困难,准备慢慢还。庭审中原告李文中提供借条,证明被告欠款15000元,至今未还,被告在谈话中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自认,本院当庭予以采信。经庭审查明,2018年12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借款15000元,约定月利率1.8%,借期一年,后经多次索要无果,遂诉至法院。经庭审查明,证明被告2017年7月1日借原告20000元,约定2017年12月31日偿还10000元,2018年12月31日还清。经多次索要被告分文未付,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以保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履行了其出借义务,债务人亦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其还款付息义务,但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偿还借款及清偿利息,其行为违反了合同约定,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按照约定偿还借款及承担利息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雷会锋在本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文中借款15000元(利息按照月利率1.8%自农历2018年12月18日计至2020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到实际支付之日的利息部分,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驳回原告李文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雷会锋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丁 扬 帆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 智 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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