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定华、张金治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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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65号案件名称
李定华、张金治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李定华;张金治;天津宇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865号原告:李定华,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张金治,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被告:天津宇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服务滨海委**。法定代表人:张金治,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定华与被告张金治、天津宇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定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定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李定华负担。审 判 员 贺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 涛书 记 员 王诗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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