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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定华、张金治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川0724民初2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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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724民初2865号
  • 案件名称

    李定华、张金治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绵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定华;张金治;天津宇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724民初2865号原告:李定华,男,196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什邡市。被告:张金治,男,198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被告:天津宇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平盈路**服务滨海委**。法定代表人:张金治,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定华与被告张金治、天津宇兴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李定华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定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定华撤诉。案件受理费700.00元,减半收取计350.00元,由原告李定华负担。审 判 员 贺春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宋 涛书 记 员 王诗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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