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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承煌、唐国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5执恢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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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执恢126号
  • 案件名称

    龙承煌、唐国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保靖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龙承煌;唐国君;尚明春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5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龙承煌,男。被执行人:唐国君,男。被执行人:尚明春,男。申请执行人龙承煌与被执行人唐国君、尚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湘312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国君、尚明春送达(2021)湘3125执恢12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通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对唐国君、尚明春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开展传统调查及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唐国君、尚明春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090元,未执行到位1909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姚慧君审判员  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辅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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