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承煌、唐国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5执恢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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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25执恢126号案件名称
龙承煌、唐国君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保靖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龙承煌;唐国君;尚明春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保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5执恢126号申请执行人:龙承煌,男。被执行人:唐国君,男。被执行人:尚明春,男。申请执行人龙承煌与被执行人唐国君、尚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8日作出的(2018)湘3125民初5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2021年8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唐国君、尚明春送达(2021)湘3125执恢126号恢复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执行通知。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并对唐国君、尚明春的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金融保险理财产品等开展传统调查及走访调查,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发出限制消费令,将唐国君、尚明春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通过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090元,未执行到位1909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黄友军审判员 姚慧君审判员 向 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龙辅丹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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