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义德、何明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824执145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川0824执1459号案件名称
周义德、何明军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苍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苍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周义德;何明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苍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824执1459号申请执行人周义德,男,生于1967年12月10日,汉族,四川省苍溪县人,住苍溪县。被执行人何明军,男,生于1987年2月1日,汉族,四川省剑阁县人,住剑阁县。申请执行人周义德与被执行人何明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08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何明军应偿还申请执行人周义德的借款20000.00元及资金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0元。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何明军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2021年6月8日,申请执行人周义德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何明军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书等,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不动产、有价证劵等财产进行查询,被执行人何明军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将被执行人何明军的银行存款账户予以冻结,但无足额的存款可供执行。依法将被执行人何明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8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冉勇审判员 邵雄审判员 向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川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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