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冠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王秀龙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522民初10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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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522民初1007号案件名称
邢台冠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王秀龙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邢台冠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王秀龙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临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522民初1007号原告:邢台冠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临城镇南盘石村。法定代表人:杨雪美,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河北哲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王秀龙,男,197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临城县。邢台冠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王秀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邢台冠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邢台冠临建材销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计7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米彦秋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郑俊双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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