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覃进家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12民初60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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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12民初6052号案件名称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覃进家等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覃进家;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12民初6052号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白沙洲街道马桥河村东马重建地三排四栋3011室(望城区高塘岭街道莲湖社区刘家塘重建地3栋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MA4L5XC158。法定代表人:胡启,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欧利波,系公司员工,男,汉族,1973年1月14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被告:覃进家,男,土家族,1966年9月21日出生,住址湖南省泸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蔡青,湖南融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沙市望城区月亮岛街道戴公庙八组(李文革私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5507328393。法定代表人:叶志平。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诉被告覃进家、第三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受理。2021年9月9日,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对被告覃进家、第三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覃进家、第三人长沙建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五矿二十三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望城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补博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 烨书 记 员 董吕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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