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与大连百施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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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123号案件名称
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与大连百施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大连百施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123号原告: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长春市新星宇建筑材料市场22号摊位,经营者:刘艳军,男,1978年6月14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米铺村1号米铺社区居委会集体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玲凤,吉林吉天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连百施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西岗山区绕山路41号1单元3层1号。 法定代表人:李竹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岩、赵连春,吉林理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与被告大连百施得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862元,由二道区信恒装饰材料商店负担。 审判员 翟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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