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晨、夏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705执恢1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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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705执恢1157号案件名称
汪晨、夏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陵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汪晨;夏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705执恢1157号申请执行人:汪晨,男,1978年12月0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被执行人:夏勇,男,1981年0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晨与被执行人夏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汪晨与被执行人夏勇同意继续按2020年双方达成的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皖0705执恢115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华时来审判员 王金德审判员 董彦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金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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