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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爱华、华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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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929号
  • 案件名称

    文爱华、华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益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文爱华;华乐军;罗晓明;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文爱华,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华乐军,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罗晓明,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集中区蓉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华乐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爱华与被执行人华乐军、罗晓明、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03民初3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龚盛林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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