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爱华、华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9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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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929号案件名称
文爱华、华乐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文爱华;华乐军;罗晓明;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929号申请执行人:文爱华,女,196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华乐军,男,195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罗晓明,195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龙岭工业园集中区蓉园路88号。法定代表人:华乐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文爱华与被执行人华乐军、罗晓明、益阳华葛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3日达成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长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本案可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湘0903民初397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文 武审 判 员 龚盛林审 判 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李奇峰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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