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定强与肖学亮,甘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63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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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6313号案件名称
孟定强与肖学亮,甘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孟定强;肖学亮;甘渝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1民初6313号 原告:孟定强,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肖学亮,男,1986年5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甘渝玲,女,198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铜梁区人,住重庆市铜梁区。原告孟定强与被告肖学亮、甘渝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孟定强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孟定强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谭小东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贵英 - 1 -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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