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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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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5民初3513号
  • 案件名称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刘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刘佳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5民初3513号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长春市高新区繁荣路4766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李庆,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林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佳,女,1986年4月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利(长春)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苏荔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宇峰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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