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中新国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异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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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异636号案件名称
青岛中新国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青岛中新国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张志宏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异636号申请人:青岛中新国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江路1389号一栋2610户。法定代表人:高伟,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拉萨市经济开发区博达路1号阳光新城别墅区A7栋。法定代表人:周贵庆,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志宏,女,1968年5月22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志宏公证债权文书一案中,申请人青岛中新国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为(2019)津0104执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以下证据:(2018)津和平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2019)津0104执恢511号执行裁定书、《债权转让协议》、EMS特快专递单。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依据(2018)津和平执字第113号《执行证书》,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案件为(2019)津0104执1号。因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作出(2019)津0104执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9年7月2日该案恢复执行,恢复执行案件为(2019)津0104执恢511号,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院作出(2019)津0104执恢51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2019)津0104执恢511号案件的执行”。另查,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与申请人青岛中新国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签订《债权转让协议》,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将本案涉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青岛中新国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通过EMS特快专递,于2021年7月27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送达给被执行人张志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藏信托有限公司将其就本案对被执行人张志宏所享有的涉案债权转让给申请人青岛中新国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1年7月27日将《债权转让通知书》通过EMS特快专递送达给被执行人张志宏,上述行为,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同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对申请人青岛中新国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变更其为(2019)津0104执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之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青岛中新国控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为(2019)津0104执1号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叶金馥审 判 员 石文华人民陪审员 朱 晨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伟航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变更、追加执行当事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经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第三十条被申请人、申请人或其他执行当事人对执行法院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依据本规定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提起诉讼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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