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304执恢3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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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执恢367号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王巧红;叶伟;李清荣;叶瑞华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304执恢36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路43号。负责人:文跃群,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综合保税区保税路1号综合服务大楼第7层707室。法定代表人:叶伟。被执行人王巧红,女,1983年1月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伟,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清荣,女,1952年5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叶瑞华,男,1953年3月21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叶伟、王巧红、李清荣、叶瑞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湘030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恢复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支行与被执行人可可环球贸易(湖南)股份有限公司、叶伟、王巧红、李清荣、叶瑞华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支付借款,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304民初138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易金玲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王新岳代理书记员 刘天姿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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