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德臣、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0)湘0702民初518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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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湘0702民初5181号之二案件名称
唐德臣、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德臣;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湘0702民初5181号之二本院对原告湖南梅尼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分公司与被告唐德臣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1)湘0702民初5181号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518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21)湘0702民初5181号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5181号民事裁定书之一中案号分别改为“(2020)湘0702民初5181号、(2020)湘0702民初5181号之一”。审 判 员 郑鲁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裴国芳书 记 员 黄雅乐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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