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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五妮、周秀琴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9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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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9190号
  • 案件名称

    史五妮、周秀琴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史五妮;周秀琴;张卫东;河南信合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9190号原告:史五妮,女,197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周秀琴,女,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张卫东,男1963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河南信合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驿城区关王庙乡信合学府。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经理。原告史五妮与被告周秀琴、张卫东、河南信合安居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五妮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五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史五妮负担。审判员  刘艳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张家盛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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