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8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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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581民初1803号案件名称
王佳与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王佳;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581民初1803号原告:王佳,男,198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东丰县。 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建波,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凌浩,吉林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佳与被告梅河口市聚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王佳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王佳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佳撤诉。 案件受理费331元(已减半),由王佳负担。 审判员 高维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皓民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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