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李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2民初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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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宁0522民初1700号案件名称
高某、李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高某;李鹏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2民初1700号原告:高某,男,回族,生于1993年5月21日,高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海原县海城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男,回族,生于1997年3月4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高路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 田玉成审判员 杨进生人民陪审员 李继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进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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