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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李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2民初17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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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22民初1700号
  • 案件名称

    高某、李鹏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高某;李鹏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2民初1700号原告:高某,男,回族,生于1993年5月21日,高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海原县海城镇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李**,男,回族,生于1997年3月4日,初中文化,农民,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        原告高某与被告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定于2021年9月16日上午10时00分开庭审理,原告高路家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13元,由原告高某负担。        审判长    田玉成审判员    杨进生人民陪审员    李继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进翔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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