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2021)内0526民初453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内0526民初4539号
  • 案件名称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 审理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花;孙百岁;图日根白乙拉;敖特根其木格;那仁满都拉;王连宝;莲花;苏都莫日根;哈斯那布其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21)内0526民初4539号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5005669354463。法定代表人:赵海宝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迟闻佐,男,1979年8月15日出生,蒙古族,银行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告:金花,女,1967年12月1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百岁,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孙百岁,男,1956年12月2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被告金花配偶)被告:图日根白乙拉,男,1970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敖特根其木格,女,1968年5月8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图日根白乙拉,男,1970年5月5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那仁满都拉,男,1966年10月0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金花,女,1967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系被告那仁满都拉妻子,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那仁满都拉,男,1966年10月09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连宝,男,1976年4月21日出身,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莲花,女,1973年7月17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苏都莫日根,男,1989年7月20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哈斯那布其,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哈斯那布其,女,1991年2月26日出生,蒙古族,牧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金花、孙百岁、图日根白乙拉、敖特根其木格、那仁满都拉、金花、王连宝、莲花、苏都莫日根、哈斯那布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花、孙百岁夫妻立即给付原告借款本金48000.00元,截至2020年08月07日利息总金额22875.94元(其中:表外催收利息金额19156.95元,逾期复息金额:2231.55元,本期复息:424.30元,本期利息:1063.14元),本息合计:70875.94元。自2020年08月07日起按蒙银村镇银行信贷管理系统计算给付后续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2、判令被告图日根白乙拉、敖特根其木格、那仁满都拉、金花、王连宝、莲花、苏都莫日根、哈斯那布其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给付责任。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执行费等合理的追偿费用。变更诉请如下:判令被告1、被告2立即给付原告借款尚欠本金48000元,截止2021年9月22日止产生的利息26508.65元,合计74508.65元。自2021年9月23日起继续按逾期年利率16.965%计算利息至给付完毕之日止。事实与理由:被告金花、孙百岁于2017年11月27日与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50000.00元,期限为12个月,正常利率11.31%,逾期利率为正常利率上浮50%,即16.965%,逾期复息=期供欠息×欠息天数×正常利率。被告金花、孙百岁、图日根白乙拉、敖特根其木格、那仁满都拉、金花、王连宝、莲花、苏都莫日根、哈斯那布其于2017年11月27与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签订《联保贷款协议书》。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金花、孙百岁未能按合同约定还本付息。被告金花、孙百岁、图日根白乙拉、敖特根其木格、那仁满都拉、金花、王连宝、莲花、苏都莫日根、哈斯那布其未能按《联保贷款协议书》约定履行连带保证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要拒不履行还款义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金花、孙百岁尚欠原告霍林郭勒蒙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剩余本金48000元及利息26508.65元(2021年9月22日止),合计74508.65元,此款由被告金花、孙百岁于2021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22年5月1日前偿还本金10000元,于2022年8月1日前偿还本金20000元,于2022年12月20日前偿还本金8000元及利息26508.65元及自2021年9月23日起产生的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按逾期年利率16.965%计算);二、若被告金花、孙百岁最后还款本金期限逾期,则按实际剩余本金为基数继续按逾期年利率16.965%计算利息至全部清偿止;三、被告图日根白乙拉、敖特根其木格、那仁满都拉、金花、王连宝、莲花、苏都莫日根、哈斯那布其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1572元,减半收取786元,由被告金花、孙百岁共同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以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判员 永   胜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宝音朝古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