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庆龙与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1民初140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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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1民初14086号案件名称
杭庆龙与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杭庆龙;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1民初14086号原告:杭庆龙,男,196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东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军,江苏常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德强,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春雨,江苏正气浩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杭庆龙与被告江苏达实久信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杭庆龙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庆龙撤诉。案件受理费3,88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940元,由原告杭庆龙负担。审 判 员 刘 杰法官助理 邹招法书 记 员 邹招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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