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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先炳、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村民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9执5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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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9执543号
  • 案件名称

    杨先炳、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村民委员会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白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杨先炳;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村民委员会;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第四村民小组;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第六村民小组;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第七村民小组
  • 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9执543号申请执行人:杨先炳,男,1971年10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第四村民小组。被执行人: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第六村民小组。被执行人: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第七村民小组。申请执行人杨先炳与被执行人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村民委员会、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第四村民小组、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第六村民小组、白河县仓上镇灯塔村第七村民小组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8)陕0929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03400元及利息,同日,本案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先炳于2021年9月27日书面向本院撤回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9执54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小成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孝林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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