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283民初496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283民初4961号案件名称
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迁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283民初4961号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宜陵镇焦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65113912X。法定代表人:徐建才,职位:执行董事。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迁安市沙河驿镇上炉村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83743423645P。法定代表人:刘凤国,职位:执行董事。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鑫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扬州金硕球墨铸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秀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刘洪君书 记 员 李 耒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