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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景龙、卢晓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54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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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5413号
  • 案件名称

    李景龙、卢晓东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郑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李景龙;卢晓东;孙慧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5413号申请执行人李景龙,男,汉族,1990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卢晓东,男,汉族,1987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孙慧娟,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景龙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卢晓东、孙慧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3民初16926号民调解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景龙与被执行人卢晓东、孙慧娟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我院提交书面终结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2021)豫0103执5413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昌松审判员  王少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何银杰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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