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黎某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81刑初39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81刑初391号
  • 案件名称

    黎某平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耒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黎某平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C}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481刑初391号 公诉机关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的基本信息 被告人黎某平,男,1990年8月1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耒阳市。因犯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9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减刑后于2019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6月1日被耒阳市公X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耒阳市公X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日被耒阳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决定并由耒阳市公X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耒阳市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黎某平醉驾导致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诉请法院判处。 辩护意见 认罪认罚。 查明事实 2021年5月17日2时许,被告人黎某平酒后驾驶湘DRZ503小车沿耒阳市五一路由东往西行驶至五一路与彭桥路交叉路口时,由于操作不当将路面中心隔离护栏及护墩撞倒。造成车辆及隔离护栏、护墩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黎某平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10.76mg/100ml。经耒阳市公X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黎某平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黎某平主动到案并赔偿了护栏等财产损失。被告人黎某平因本案先行羁押了8日。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黎某平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财产损失,有前科,综上,从轻处罚。 判决 被告人黎某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8日,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9月22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判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 判 员 梁晓亚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谢小兰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