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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俭民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湘0426刑初3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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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26刑初318号
  • 案件名称

    邹俭民交通肇事罪、交通肇事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祁东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邹俭民
  • 案件缘由

    交通肇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426刑初318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邹俭民,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祁东县人,住祁东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1年6月27日到祁东县自首,同年8月4日被祁东县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8月27日被祁东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21年9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 指定辩护人邹福平,湖南真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以衡祁检刑诉〔202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邹俭民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璐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邹俭民及其指定辩护人邹福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俭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具有逃逸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提请本院对被告人邹俭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通过社区评估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邹俭民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请求对其从宽处罚。被告人邹俭民的指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邹俭民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27日5时许,被告人邹俭民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湘D×××××轻型栏板货车沿S237由祁东县步云桥镇开往砖塘方向,行驶至(祁东县步云桥镇至砖塘镇甘百线3公里+100米)祁东县砖塘镇龙溪村11组地段时,因被告人邹俭民驾驶机动车遇被害人邹某横过道路避让不当,致使湘D×××××车辆右前大灯部位碰撞被害人,造成被害人邹某当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邹俭民驾驶车辆驶离现场。经祁东县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邹俭民负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邹某不承担责任。 另查明,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湘D×××××轻型栏板货车进行鉴定,鉴定结果为车辆痕迹符合与柔性客体(如直立状态下的人体)对应接触碰撞所形成。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告人邹俭民血液中乙醇进行鉴定乙醇浓度为0.00mg/100ml。湖南锦程司法鉴定中心对被害人邹某尸表进行鉴定,被害人邹某符合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及颈椎骨骨折而死亡。 另查明,2021年6月27日5时50分,祁东县指挥中心接匿名(176****8195)报警称砖塘村龙溪村3组地段,有一老奶奶躺在地上。6时44分,被告人邹俭民(166****9163)拨打110后到祁东县砖塘派出所投案自首。2021年7月6日,被告人邹俭民与被害人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一致,并已获得谅解。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查证属实的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现场检测报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通话记录详单、户籍证明、调解协议书、赔偿凭证、刑事责任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证人李某1、李某2的证言,被告人邹俭民的供述,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提取视频笔录等证据予以证明。被告人邹俭民及指定辩护人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邹俭民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且在事故发生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邹俭民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邹俭民案发后主动到投案,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邹俭民对被害人家属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其指定辩护人邹福平请求对其减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核被告人邹俭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及悔罪表现,结合祁东县司法局对其适用社区矫正的评估意见,对其宣告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邹俭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审 判 长 洪        桥 人民陪审员 江杰东人民陪审员陈昆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胡        丁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窗体顶端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窗体顶端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窗体顶端 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窗体顶端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窗体顶端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窗体顶端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窗体底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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