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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金福、曹希新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0321执17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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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0321执1720号
  • 案件名称

    王金福、曹希新等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永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金福;曹希新;曹荣;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
  • 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0321执1720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福,女,1951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曹希新,男,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曹荣,女,197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曹学林,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永昌县河西堡镇金昌路3号。法定代表人:陈杰,该医院院长。申请执行人王金福、曹希新、曹荣与被执行人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0年7月7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王金福、曹希新、曹荣于2021年8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于2021年9月7日交纳案件款55284.36元,并支付双倍迟延履行利息4028元。至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20)甘0321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泰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丽娟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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