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伟、赵雄伟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112民初38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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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112民初3896号案件名称
黄伟、赵雄伟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黄伟;赵雄伟;李云平案件缘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112民初3896号原告:黄伟,男,1979年09月13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思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兴松,贵州磷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被告:赵雄伟,男,1976年08月0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都匀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有利,贵州出彩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维,贵州出彩衡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代理。第三人:李云平,女,1976年08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白云区。原告黄伟诉被告赵雄伟、第三人李云平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黄伟以其与被告赵雄伟在庭外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赵雄伟及第三人李云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伟对被告赵雄伟、第三人李云平撤诉。案件受理费525元、保全费520元,共计1045元,由原告黄伟自愿承担。审判员 周兴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申学林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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