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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县某某公司、闫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7执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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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甘1227执658号
  • 案件名称

    徽县某某公司、闫某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甘肃省徽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徽县某某公司;闫某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甘1227执658号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委托代理人:黄某某。被执行人:闫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闫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徽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甘1227民初8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租赁费14949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闫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执行手续,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徽县某某公司以其与被执行人闫某私下达成和解执行协议为由向本院递交书面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双方约定如被执行人闫某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继续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甘1227执65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鸿武审判员  范欣峰审判员  常彦斌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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