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明道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黔0302刑初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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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02刑初225号案件名称
王明道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遵义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明道案件缘由
诈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黔0302刑初225号公诉机关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道,绰号王奕迅,男,1952年12月23日出生,台湾省新北市人,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台湾省新北市),捕前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2021年1月28日在广东省东莞市常平市被抓获归案,2021年1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30日被执行逮捕。现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指定辩护人吕涵,贵州崇尚律师事务所律师。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以红检刑诉(2021)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明道犯诈骗罪,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远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道及其指定辩护人吕涵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被告人王明道(自称王奕迅)虚构自己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某小区有住房,以可以将该住房低价出售给被害人黎某1为由,先后骗取被害人黎某1购房首付款、房屋检测费共计4.6万元。被害人黎某1发现被骗后多次要求王明道退款,被告人王明道找各种理由推托,至今未还。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明道在审理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王明道的供述,被害人黎某1的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金某、马某、黎某2等人的证言,转账记录,辨认笔录,房屋户型图,被告人王明道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应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明道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王明道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量刑时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明道的指定辩护人关于其有坦白,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关于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至三年内对被告人王明道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且所提建议量刑适当,本院不予以纳。据此,为严肃国法,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明道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二、责令被告人王明道退赔被害人黎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6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奇俊人民陪审员 杨玉平人民陪审员 杨建霞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 助理 黎 勇书 记 员 欧国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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