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毅辉、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200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2004号案件名称
王毅辉、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承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毅辉;李志强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2004号原告:王毅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李志强,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王毅辉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辉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毅辉承担。审判员 孙爱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董桂良、王文涛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一案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冀0826执保713号 下一篇 池大某、李某华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902执268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