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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毅辉、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03民初20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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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803民初2004号
  • 案件名称

    王毅辉、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承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毅辉;李志强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803民初2004号原告:王毅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李志强,男,1974年7月6日出生,满族,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王毅辉与被告李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毅辉撤回对被告李志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王毅辉承担。审判员  孙爱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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