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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银红、衷豪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81民初11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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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81民初11672号
  • 案件名称

    刘银红、衷豪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刘银红;衷豪杰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81民初11672号申请人:刘银红,男,1984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被申请人:衷豪杰,男,1974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申请人刘银红诉被申请人衷豪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刘银红于起诉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衷豪杰的银行存款1049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银红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衷豪杰的银行存款104975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教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王雨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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