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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育才、符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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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155号
  • 案件名称

    胡育才、符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胡育才;符莎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155号原告:胡育才,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符莎,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胡育才与被告符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胡育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育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胡育才负担。审 判 员  文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晟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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