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育才、符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922民初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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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民初2155号案件名称
胡育才、符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桃江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胡育才;符莎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922民初2155号原告:胡育才,女,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被告:符莎,男,1988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桃江县。原告胡育才与被告符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原告胡育才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偿还借款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育才撤诉。案件受理费1,762元,减半收取计881元,由原告胡育才负担。审 判 员 文 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刘晟鸿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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