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703执恢29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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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03执恢29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门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门艳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03执恢2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解放路五段24甲。法定代表人:张国军,行长。被执行人:门艳,女,196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义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锦州分行与被执行人门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11月3日以(2017)辽0703执48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门艳所有的坐落于辽宁省义县义州镇振兴街锦绣一坊小区高层住宅楼二单元901号房屋,并于2017年12月1日裁定拍卖该房屋。2021年9月22日委托京东网络司法拍卖平台第一次拍卖该房屋,起拍价为240000元。2021年9月23日,竞买人王丽芝(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57××××××××)以301000元的最高价竟买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辽宁省义县义州镇振兴街锦绣一坊小区高层住宅楼二单元901号房屋所有权自房屋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王丽芝。二、买受人王丽芝(居民身份证号码:2107271957××××××××)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郭 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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