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文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21执192号之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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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1执192号之六案件名称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文才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文才;陈运华;罗满珍;徐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渌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21执192号之六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县渌口镇向阳北路0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00MA4PAXCK16。法定代表人:彭想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罗文才,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陈运华,女,1966年7月7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罗满珍,女,196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住湖南省株洲县。被执行人徐煦,男,1970年5月3日生,汉族,自由职业,住株洲县。申请执行人湖南株洲珠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邓正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湘0221民初96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于2021年3月4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在此之前本院于2021年2月9日进行了提前通知。2、本院分别于2021年3月2日、4月1日、7月23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工商等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有保险购买收益类信息。3、2021年3月2日本院裁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罗文才、罗满珍名下位于株洲市天元区门面,2021年4月3日夏剑明以415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21年3月2日本院裁定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拍卖被执行人罗满珍名下位于株洲市渌口区仓库,2021年8月19日刘源水以132500.00元的最高价竞得。2021年7月1日本院决定采用分割拍卖的方式拍卖被执行人罗文才和徐煦(罗满珍)在株洲市渌口区。2021年8月16日周建国以262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罗文才名下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西路201号房产中的住宅部分;胡伟以22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徐煦名下株洲市渌口区中的住宅部分;齐谭良以523000元竞得被执行人罗文才名下株洲市渌口区渌口镇津口西路201号房产中的商服部分和被执行人徐煦名下位于株洲市渌口区中的商服部分。申请执行人共领取执行款1371500元,余款用于分配其他案件、冲抵诉讼费、执行费、支付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用等。3、2021年3月10日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未缴纳住房公积金。4、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限制四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8月25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全部执行到位,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执行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长征审判员 喻 涛审判员 戴威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范笃恩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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