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昌库、李加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3执恢5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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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103执恢513号案件名称
谈昌库、李加国等劳务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郑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谈昌库;李加国;高建;河南省亚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103执恢513号申请执行人:谈昌库,男,汉族,1977年5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横川县。申请执行人:李加国,男,汉族,1973年8月6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申请执行人:高建,男,汉族,1968年11月8日出生,住郑州市管城区。被执行人:河南省亚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工人路20号,组织机构代码:779400672。法定代表人:李明生。关于谈昌库、李加国、高建申请执行河南省亚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郑民二终字第1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谈昌库、李加国、高建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761268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0013元,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亚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信息;二、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程丛会发出限制消费令,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三、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向程丛会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21年4月15日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法人未到庭;四、经查,被执行人河南省亚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有限公司名下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无不动产登记记录;五、2021年9月23日再次对被执行人程丛会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程丛会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本院认为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河南省亚美建筑工程分包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亚磊审判员 李 靖审判员 李昌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钧博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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