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世云、戴长动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1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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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1736号案件名称
吴世云、戴长动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吴世云;戴长动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1736号申请执行人:吴世云,男,锡伯族,1966年10月6日出生,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戴长动,男,汉族,1966年03月19日,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吴世云与被执行人戴长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辽0281民初437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戴长动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查控,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 欣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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