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2701民初6079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黔2701民初6079号案件名称
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都匀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都匀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2701民初6079号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绿茵湖办事处长红路(112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MA6DMWFA4B。法定代表人:莫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永红,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小双,系贵州仁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80号贵州师范大学国家大学科技园文科楼综合1楼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3680191372G。法定代表人:肖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科武,男,1980年4月20日出生,白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系该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奚瑞鸿,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系该公司工程管理部职员。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广运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77元,由原告黔南交通试验检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蔡 雪 婷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李 昱 莹书 记 员 王梦蝶(代)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衡阳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5民初1820号 下一篇 李志民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0624执72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