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长伟、陈海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0622民初33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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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0622民初3346号案件名称
刘长伟、陈海龙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源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刘长伟;陈海龙;盛玉玲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1—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622民初3346号原告:刘长伟,男,1978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陈海龙,男,1976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被告:盛玉玲,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肇源县。刘长伟与陈海龙、盛玉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刘长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2—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长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东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春月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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