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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庆宏、施胜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581执4006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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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81执400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潘庆宏、施胜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黔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黔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潘庆宏;施胜勇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黔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581执40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潘庆宏,男,1986年6月16日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被执行人施胜勇,男,1971年5月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黔西县人,住贵州省黔西县。申请执行人潘庆宏与被执行人施胜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0581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认由被执行人施胜勇偿还申请人潘庆宏借款本金8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因被执行人施胜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潘庆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施胜勇采取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1、向被执行人施胜勇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施胜勇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通过黔西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房产局查询被执行人施胜勇名下无工商、不动产、房产等登记信息;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施胜勇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及网络查控系统二次查询,除已查封被执行人施胜勇名下贵F×××××号长安牌车一辆,但无法控制不能处置外,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4、向被执行人施胜勇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其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5、本院已告知申请人潘庆宏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潘庆宏明示不能提供。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备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意见,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何中鑫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王 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丁宣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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