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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惠、雷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02执17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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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002执176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杨惠、雷小明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郴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惠;雷小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02执1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惠,女,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址郴州市北湖区。被执行人:雷小明,男,1963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郴州市苏仙区。申请执行人杨惠与被执行人雷小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雷小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2021年3月10日发起总对总线上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保险、股权、证券、车辆等财产;2021年1月27日线下发起不动产、公积金、保险等理财产品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产;2021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雷小明发布了限制消费令;2021年9月8日冻结了雷小明在郴州市中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冻结未结工程款,项目尚未结算。2021年9月本院依法跟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琴审判员 田忠民审判员 周 莹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建东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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