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84408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844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与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84408号之一原告: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法定代表人:王品希,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侠,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维熙,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晶。原告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晶粮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原告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费1,330元,合计1,355元,由原告无锡市聚欣裕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瑞明书记员  张 怡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