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雪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沈岁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8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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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8151号案件名称
丁雪忠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沈岁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丁雪忠;沈岁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8151号原告:丁雪忠,男,1969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锦忠。被告:沈岁丹,女,1987年5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启东市。负责人:王慧,总经理。原告丁雪忠诉被告沈岁丹、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同年9月22日,原告以需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原告丁雪忠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雪忠撤诉。审判员 施丹书记员 陈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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