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洪艳、罗志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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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950号之一案件名称
王洪艳、罗志敏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浏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王洪艳;罗志敏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9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洪艳。被执行人罗志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洪艳与被执行人罗志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2021年9月13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罗志敏银行存款32300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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