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巴州广生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德威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晋08民终23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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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民终2354号案件名称
新疆巴州广生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德威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运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新疆巴州广生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山西德威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晋08民终23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巴州广生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何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山西古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德威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临猗县。法定代表人:王某2,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山西郇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新疆巴州广生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生盈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西德威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临猗县人民法院(2021)晋08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1、被上诉人德威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2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生盈公司的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2021)晋0821民初613号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德威公司的诉讼请求;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德威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广生盈公司一审时未接到法院传票,未能行使其诉讼权利。邮局投递人员给发送快递时,上诉人在外地,邮局投递人员说那就等上诉人回来后再发送,但此后上诉人再未收到过相关诉讼文书。二、广生盈公司未参加一审庭审,不能将农药存在质量问题这一情况告知法院,致使一审法院无法考虑农药存在质量问题这一事实,仅依据德威公司的单方陈述和举证判决广生盈公司给付德威公司农药款,明显对上诉人不公。德威公司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其对该问题又一直不予解决,给广生盈公司造成了极大损失,故依据《合同法》第111条规定及双方合同约定,广生盈公司所欠德威公司的农药款应不予给付,且还应赔偿给广生盈公司造成的损失。 德威公司答辩称,一、一审法院依法送达司法文书,符合法律规定。二、广生盈公司提出答辩人销售的农药产品质量存在问题,不符合事实。答辩人的产品是农业部和山西省农业厅批准生产的,许可证件、产品资质手续齐全;生产工艺、检验设备先进。产品销往全国各地,社会反映良好,从未发生过产品质量问题。答辩人销售给广生盈公司的农药和肥料共8个品种,都有国家有关部门农药肥料登记证书、生产证书和产品检验报告。广生盈公司又追加了第二份合同,两份合同回款共312096元,尚欠货款75776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农药经营者有具备农药和病虫害防治的专业知识,熟悉农药管理规定,能够指导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第二十七条规定,“农药经营者应当向购买人询问病虫害发生情况并科学推荐农药,必要时应当实地查看病虫害发生情况,并正确说明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施药适期。”对照条例,明显是上诉人违规失职未尽到责任。广生盈公司反映情况后,答辩人派新疆北疆区域技术人员郑晓光到何某负责的棉田地里查看。查看后认为棉田的多头现象是由于延误防治时期施药棉蓟马虫造成的危害,不是药品质量问题。为证明药品有效,郑晓光现场亲自按产品说明配方配药,和当地棉农一同喷施,在间隔一天后,又亲临施药现场,和棉农一同详查,没有发现棉蓟马虫造成的危害。实验证明农药质量没有问题。但广生盈公司鼓动棉农阻拦和扣留郑晓光四个多小时。郑晓光报警。警察走后,广生盈公司和棉农逼迫郑晓光写产品质量有问题的承诺,同意广生盈公司找政府权威部门抽检化验,如公司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将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国家《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农作物农药药害鉴定由事发地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实施”。第五条规定“组织鉴定的植物保护机构应成立专家组进行鉴定”。广生盈公司提出农药质量问题应拿出县级以上植物保护机构的鉴定结论。据此,二审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广生盈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德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广生盈公司立即给付货款184032元;2.判令广生盈公司赔偿因迟延付款给德威公司造成的损失,即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货款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算至归还之日。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30号,德威公司业务员王平与广生盈公司在新疆巴州库尔勒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一份,约定了德威公司委托广生盈公司代理销售产品、价格、代理区域、产品质量、双方义务、付款方式等条款。合同中详细列明了销售代理产品的名称、数量、金额等,德威公司共委托广生盈公司7种产品,价值为254800元。合同签订后,德威公司按约向广生盈公司提供了上述7种产品,广生盈公司收货验收后,王平协助广生盈公司法定代表人何某将上述产品送到农户手中。2019年4月1日,广生盈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给付德威公司货款203840元,尚欠货款50960元。2019年4月9日,德威公司业务员王平与广生盈公司在新疆巴州库尔勒再次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一份,该合同内容与2019年3月30日的合同基本一致。不同部分为:德威公司委托广生盈公司代理销售产品为8种产品,价值为405960元;付款方式为:现金结算,签订本合同后广生盈公司向德威公司预付定金108256元,发货前广生盈公司将货款总计金额的80%汇款至德威公司的指定账户,即贰佰伍拾陆元正,剩余货款在2019年8月20日前向德威公司付清,如延期支付,按每天欠款额的5%赔偿德威公司。同日,广生盈公司通过中国建设银行向德威公司汇款108256元,其中汇款单上载明“汇款附言:货款”。2019年4月22日、5月1日、5月4日德威公司分三次向广生盈公司提供产品133072元。2019年12月19日德威公司按两份合同所供货款总额为广生盈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387872元。后德威公司多次向广生盈公司索要上述两宗货款184032元未果。审理中,德威公司认为广生盈公司未按约付款,存在违约,其给付的定金不应在货款中抵扣,广生盈应支付所欠货款184032元;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付逾期付款的货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本案中,广生盈公司和德威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合同书》,约定了各自权利义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同应为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德威公司依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产品,广生盈公司应按合同给付德威公司相应的货款,双方形成买卖合同法律关系。现广生盈公司拖欠德威公司货款184032元,有德威公司提供的产品调拨单、货款清单、货运单、增值税发票、广生盈公司出具的收货单、汇款凭证等,能够相互印证,故广生盈公司拖欠德威公司货款184032元属实。关于德威公司主张的定金问题:1.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产品价值为405960元、现金结算、定金108256元、80%货款为256元”,可以看出双方约定的付款方式、定金、80%货款金额等并不合理;2.广生盈公司向德威公司汇款时附言明确该款项为货款;3.双方约定德威公司应供应产品价值为405960元,而德威公司仅向广生盈公司提供产品为133072元,未完全履行合同;故广生盈公司给付的108256元应为货款。综上,广生盈公司尚欠德威公司货款为75776元。德威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双方约定“延期支付,按每日欠款额的5%”,明显过高,其主张以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符合法律规定,因德威公司为广生盈公司出具增值税发票日期为2019年12月19日,则逾期之日应为2019年12月20日。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12年3月31日,法释[2012]8号)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新疆巴州广生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山西德威本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产品款75776元及利息(利息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自2019年12月20日算至履行完毕)。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提交了一份新证据。为郑晓光出具的证明材料,拟证明德威公司所生产的的农药有质量问题,致使农户张志廷3000亩棉花受损。德威公司质证称,这个证据只能证明张志廷棉花出现多头棉现象,不能证明产品质量问题,证明产品质量问题要有县级植物部门的检验报告。二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一致。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一、一审法院的送达是否存在程序违法问题;二、德威公司向广生盈公司提供的农药是否有质量问题。关于焦点一,一审法院于2021年2月23日向广生盈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法院传票、起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等,邮寄单回执显示收件人拒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之规定,广生盈公司拒绝签收法院专递导致诉讼文书未能实际接收,视为已送达。一审法院对广生盈公司的送达程序上不违法,对其缺席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关于焦点二,广生盈公司主张德威公司提供的农药存在质量问题,但未能提供专门机构出具的质检报告或司法鉴定报告,其提供的郑晓光的证明材料不足以支持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新疆巴州广生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94.4元,由新疆巴州广生盈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杨军审判员 陶佩林审判员 解和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奕璇书记员 张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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