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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大汉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华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502执42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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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502执42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邵阳大汉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华沅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邵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邵阳大汉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华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502执42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邵阳大汉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双清区宝庆东路169号大汉汽车城。法定代表人:肖时勇,该公司总裁助理。被执行人:李华沅,男,汉族,1988年8月23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申请执行人邵阳大汉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华沅合同纠纷一案,(2020)湘0502民初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李华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邵阳大汉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执行。2021年6月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李华沅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在本案的执行期间,本院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华沅名下的保险、工商、不动产、民政、银行存款、车辆、证券、互联网银行账户信息,查明李华沅无工商、不动产、民政、证券登记信息。2021年6月23日本院分别向邵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中国人民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市分公司、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起了传统查询,查询了李华沅名下的不动产、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住房公积金,查明被执行人李华沅名下无不动产、银行理财产品登记信息、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邵阳大汉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李华沅有一台湘E7YZ21宝马小车,该车被执行人李华沅放在申请执行人4S店修理,因被执行人李华沅未交修理费,申请执行人邵阳大汉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该车留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对该车予以查封、拍卖,本院执行人员到邵阳市车辆管理所进行调查核实,车辆管理所工作人员出示证明,该车车主不属于被执行人李华沅,故对该车不予查封、拍卖。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邵阳大汉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21年6月3日,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李华沅,但由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联系电话号码联系不通,被执行人李华沅未到庭。2021年9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李华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予以公布。2021年9月22日,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邵阳大汉通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9月22日止,本案应执行的标的额1819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尚有181950.0元及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丕易审判员  王 波审判员  张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曾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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