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团美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苏0206执11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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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执1116号案件名称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团美食品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无锡团美食品有限公司;无锡友丽莱露制衣有限公司;周燕芬;梅国东;周炳德;许建珠;黄跃伟;马小娟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206执111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MA1R5YGPX0,住所地无锡市清扬路133号。负责人:赵晓,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晓丹,江苏蠡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无锡团美食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23841517P,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堰新路311号3号楼1211室。法定代表人:周燕芬。被执行人:无锡友丽莱露制衣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747321734R,住所地无锡市钱桥藕塘锡陆路298号。法定代表人:黄跃伟。被执行人:周燕芬,女,1979年6月1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梅国东,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周炳德,男,1960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许建珠,女,1963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被执行人:黄跃伟,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马小娟,女,1972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长江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与被执行人无锡团美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团美公司)、无锡友丽莱露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衣公司)、周燕芬、梅国东、周炳德、许建珠、黄跃伟、马小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苏0213民初23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后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为582053.25元及相应利息。本院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时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案件受理通知书、财产线索提供表等材料,要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相关金融、非金融机构查询,查得被执行人周燕芬有存款4397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周炳德有存款78092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其中缴纳执行费8221元,发放申请执行人69871元;被执行人许建珠有存款31608元,本院已冻结、扣划并发放申请执行人;上述银行存款冻结到期日为2022年7月22日;查得被执行人周炳德持有保险,本院已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9月1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周燕芬持有保险,本院已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8月15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被执行人许建珠持有保险,本院已冻结,冻结到期日为2024年9月1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未查得被执行人团美公司、制衣公司、周燕芬、梅国东、周炳德、许建珠、黄跃伟、马小娟有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证券、支付宝、财付通、保险等线索。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团美公司、周燕芬、周炳德、许建珠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黄跃伟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惠山区××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梅国东与案外人梅建新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惠山区××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并已致函首封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要求参与分配;被执行人马小娟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梁溪区××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制衣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惠山区××镇××村××巷的不动产,经调查,该处不动产已被拆迁;被执行人制衣公司名下有位于无锡市惠山区××街道××路××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公安部查询,被执行人周燕芬、周炳德、许建珠、黄跃伟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制衣公司名下有苏BM××××机动车,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马小娟名下有苏BM××××机动车,本院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梅国东名下有苏BA××××机动车,本院已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8月16日,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团美公司名下有苏BY××××机动车,本院已查封,查封到期日为2023年8月16日,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处置。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惠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制衣公司无对外投资情况;被执行人团美公司名下无对外投资情况。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周燕芬、梅国东、周炳德、许建珠名下无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黄跃伟、马小娟名下有住房公积金,但因政策原因暂无法冻结。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团美公司、制衣公司已不实际经营。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尤旺社区调查,被执行人周炳德、许建珠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藕乐苑社区调查,被执行人周燕芬、梅国东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梁溪区清名桥街道清扬二社区调查,被执行人黄跃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调查,被执行人马小娟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制衣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团美公司、制衣公司、周燕芬、梅国东、周炳德、许建珠、黄跃伟、马小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表示暂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提供,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6日,本案有案件标的476177.25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对可供执行的财产已进行处置,但无法足额清偿债务,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舒秀琴审 判 员 荆 佩审 判 员 王益清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陆鑫升书 记 员 柳飞一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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