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厦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25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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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2537号案件名称
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厦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辛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厦厦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2537号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1078300128。住所:深泽县文昌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铁令,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松,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厦厦,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丁,河北三和时代(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厦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少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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