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厦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181民初253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1民初2537号
  • 案件名称

    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厦厦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辛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冯厦厦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181民初2537号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281078300128。住所:深泽县文昌街2号。法定代表人:赵铁令,任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铁松,男,198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被告:冯厦厦,男,1987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辛集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丽丁,河北三和时代(辛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厦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河北鑫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少云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 家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