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81民初8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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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81民初8235号案件名称
吴某某、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瑞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吴某某;孙某某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8235号 原告:吴某某,男,1993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被告:孙某某,男,197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伟红,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佳佳,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孙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原告吴某某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吴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260元,减半收取计63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谦雁 二O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代书记员涂瑞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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