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荣昌、罗洪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0623执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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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623执522号案件名称
杨荣昌、罗洪书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贵州省石阡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杨荣昌;罗洪书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623执522号申请执行人:杨荣昌,男,贵州省石阡县人。被执行人:罗洪书,男,贵州省石阡县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石阡县人民法院(2017)黔0623民初76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罗洪书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罗洪书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杨荣昌借款人民币26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83元,公告费人民币560元;缴纳申请费人民币29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协商后,该案终结执行,因被执行人罗洪书未按承诺履行,申请执行人杨荣昌于2021年3月16日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罗洪书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罗洪书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要求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罗洪书在外务工,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经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两次查询,被执行人罗洪书有零星存款人民币52.39元,网络资金25.67元。查无车辆、证券、保险、工商登记信息。三、在石阡县不动产登记事务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罗洪书无房产登记信息。四、经实地走访及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罗洪书在石阡县汤山镇亚新村亚敖组有两楼一底砖房一栋(宅基地系集体性质,政府用其危房改资金15000元改建),系农村保障性住房。五、本院已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和发出限制消费令。六、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罗洪书有申请律师调查令、悬赏公告和提起自诉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权利。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罗洪书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罗洪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26643元未能实现。本院认为: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现被执行人罗洪书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杨荣昌可供执行财产及财产线索。经本院与申请执行人杨荣昌沟通,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罗洪书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杨荣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李正权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彭 琳书 记 员 吴梦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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