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渠鑫物业管理中心与上海层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54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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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5476号案件名称
上海渠鑫物业管理中心与上海层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上海渠鑫物业管理中心;上海层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5476号原告:上海渠鑫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李德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立鑫,上海市华天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层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原告上海渠鑫物业管理中心诉被告上海层峰金融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上海渠鑫物业管理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海渠鑫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张分法官助理 周诗书 记 员 周诗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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