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204执1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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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204执1126号案件名称
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铜川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204执1126号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204民初23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三门峡泰合化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于2021年8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支付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煤炭款29561元及利息12000元,并承担受理费586元、执行费532元,以上合计42679元。申请执行人铜川市耀州区乾煜煤炭运销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2021)陕0204执11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娜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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